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康**诉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双方在开庭前法庭进行调解时发生口角,被告擅自离去,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原告康某某为便于妥善处理与被告袁某某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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