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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诉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诉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和被告吕*及其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诉称:我和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1993年4月29日(农历)生于长子,现已成年,年月日(农历)生于次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矛盾不断,经常吵架打架,被告经常无理取闹,期间双方曾多次闹过离婚,2015年4月原告曾起诉离婚,为了孩子,撤回了起诉,自2012年元月至今,双方没有在一起生活过,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吕*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双方根本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原告因为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才提出离婚的,原、被告之间偶尔吵架生气,夫妻之间属于正常,双方的大儿子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已经因为原告曾经起诉被告离婚,婚事被破坏,二儿子现在也已经辍学,因此,原告提出离婚,已经给家庭和子女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被告希望原告念起夫妻之间二十多年的感情,和两个儿子的感情,重归于好,请求法庭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4月29日生于长子安**(现已成年),2001年1月13日生于次子安**,婚后双方长期在外经营餐饮业生意,2011年将家庭房屋翻建成四间两层楼房。后原告回到临颍租赁县实验中学旁边门店继续经营餐饮。双方曾因家务琐事吵过架,2015年元月,被告怀疑原告生活不检点,从外地打工回来到店里找原告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原告遂外出打工,被告接手门店继续经营至今,原、被告为此发生纠纷,遂引起本诉。诉讼中,原、被告次子安**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很少吵架,双方闹离婚责任在原告,自己因为父母闹离婚无心上学,现已辍学在家,并且不同意原、被告离婚。被告提出因为原告的行为,致使大儿子的婚事被退,大儿子也离家出走,不肯回家,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提出退婚是在其起诉之前发生的事,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另查明:2015年4月原告曾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回了起诉。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身份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在案佐证,并经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共同处理好矛盾,避免家庭不和,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对家庭负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安*提出离婚,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且被告吕*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对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加强沟通,增进感情,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安*与被告吕*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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