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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李**与临颍县**有限公司、临颍县**责任公司、临**食局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李**因与上诉人临**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车公司)、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颍**司)、被上诉人临颍县粮食局(以下简称粮食局)侵权纠纷一案,刘**、李**于2007年9月14日向临**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童车公司、颍**司、粮食局赔偿其损失58万元。原审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7)临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刘**、李**与童车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2008)漯民二终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2)临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刘**、李**与童车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李**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臧**,上诉人童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李凤彩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颍**司、粮食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刘**、李**预交9600元,临颍县**有限公司预交960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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