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张**、张*与申请人中国**司南阳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司法确认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张*与申请人中国**司南阳分公司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张**、张*与申请人中国**司南阳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于2015年6月29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保险社会法庭达成调解协议,其内容为:

(一)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在2015年8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交通费等共计82390元。

(二)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在2015年8月3日前支付张*垫付款25840元。

(三)张**同意不再要求张*、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双方就本次事故无其他任何纠纷。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