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安诚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与申请人中国**司南阳分公司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安诚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与申请人中**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已于2015年5月28日经南阳市**会法庭达成调解协议,其内容为:
(一)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在2015年8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王**产损失及清障费共计5820元。
(二)安诚财产保**中心支公司在2015年8月9日前支付王**产损失及清障费2000元。
(三)王*同意不再要求安诚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双方就本次事故无其他任何纠纷。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