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陆**与申请人中**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司法确认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陆**、与申请人中国人民**司南阳分公司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陆**与申请人中**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已于2015年5月28日经南阳市**会法庭达成调解协议,其内容为:

(一)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在司法确认裁定书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陆才理垫付给受害人赵**亲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83000元。

(二)本次纠纷解决后,双方就本次事故永无纠葛。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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