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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凤彩、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2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26日生育儿子胡*。因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草率结婚,以致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刚开始考虑到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多次忍让希望能共同生活下去,可是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早已处于分居状态,原告认为双方无和好可能。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儿子胡*归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提出与我离婚,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2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胡*。原告诉称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可,且生育一子,日常生活中应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应珍视已有的夫妻感情,努力建立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日常生活中虽偶因家务琐事生气,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胡某某提出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本院不准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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