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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周**、周**与被申请人张**等32人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周**与被申请人张**等32人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石头、周**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借用”申请人的售烟合同错误;原判认定申请人不当得利,进而判决申请人全额返还烟款错误;原审判决对部分关键事实未予查明。综上,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查明

经审查后认为:张**等人在原审过程中提交了55张售烟发票、邮政银行交易明细表、王店烟叶工作站和王店镇人民政府等证据,可以与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周**在邮政银行交易清单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张**等32人借用申请人合同销售的情况确实存在,故一、二审认定张**等32人售烟应得款已经购烟机构汇入周**账中,据此判决申请人予以返还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

综上,周石头、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石头、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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