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松仁诉文影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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