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9月27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段某某甲,2013年12月30日出生。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按每月800元计算由被告承担,放弃家庭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段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和被告段某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9月27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段某某甲,2013年12月30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原告诉称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按每月800元计算由被告承担,放弃家庭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家庭财产,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于2013年12月30日出生,其未满两周岁,且现随原告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承担其至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用,抚养费标准: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全年人纯收入为9416.10元,按年纯收入的25%计算,其抚养费为37664.4元(9416.10元/年×16年×25%),按38000元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梁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段某某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段某某甲由原告梁某某抚养,抚养费38000元由被告段某某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待其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段某某有探望权,原告梁某某有协助义务。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梁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