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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关*某诉称:2008年初,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2009年农历四月按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8月26日生育女儿关*甲。2011年8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2月协议离婚。2014年1月29日复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今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缺席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按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8月26日生育女儿,取名叫关**。2011年8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2月在临颍县民政局协议离婚。2014年1月29日复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5月21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案定于2015年6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称2015年6月17日原、被告在临颍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见他人离婚男方给付女方5万元,要求原告也给5万元,后又变更为10万元,在民政局工作人员机打离婚证时被告反悔,并向法庭打电话,表示2015年6月26日将不到庭应诉。2015年9月21日,张某某以快递方式向法庭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答辩状,答辩意见为:同意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放弃财产分割。经法庭询问张某某母亲许**,许某某称其女儿要求其核实法庭是否收到其邮寄答辩状情况。

另查明:婚生女关某甲随其祖父母生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通话清单,微信记录截屏,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答辩状,询问笔录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年期间,原、被告结婚离婚,复婚后又离婚,对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儿,抚养费自理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交有书面答辩状表示同意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放弃财产分割,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关某甲由原告关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张某某有探视权利。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现有财产归原告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关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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