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白*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4)濮刑初字第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白*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甲、上诉人白*甲及其辩护人杨**、白*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刑初字第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