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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甲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白*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4)濮刑初字第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白*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甲、上诉人白*甲及其辩护人杨**、白*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刑初字第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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