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某解除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鲁*小字第4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某某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村信用社账号622991112501818392中的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汤分社账号00000144797341258013中的存款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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