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鲁*小字第4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某某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村信用社账号622991112501818392中的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汤分社账号00000144797341258013中的存款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