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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漯河全赢伟业**有限公司、蓝**(漯河)家居**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漯河全赢伟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赢公司)、蓝**(漯河)家居**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05年10月2日,原告与被**琪公司双方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自愿将购买的家·盛世【国际】生活MALL商铺(位置:二层F区1街56号),建筑面积为35.82平方米的商铺物业全权委托给被告经营管理,委托期限为十年,前三年租金共计21320元。如被告未按约定准时向原告支付租金,则每逾一日,按应付未付租金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逾期九十日,原告有权终止协议,被告应在协议终止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补交违约期间的租金,并向原告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协议到期止期间约定租金20%的赔偿金。被告全赢公司在开发销售商品房期间的宣传内容中,公开承诺购铺即可提前领取前三年租金,年最低收益8%,下有保底上不封顶。协议签订后已履行,但2009年至今被告未按协议第二条约定向原告支付2009年的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终止合同,向原告支付2009年前两季度租金3553元,并依法支付自合同终止至合同到期之日止期间约定租金20%的赔偿金9238.6元,被告全赢公司承担连带支付和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全赢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委托经营合同的是蓝**公司,全赢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相对的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漯河市**主委员会已与全赢公司就本案争议的经营管理合同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全赢公司将自有资产35400平方米交给业主委员会免费使用八年,以此作为对广大业主年收益不足的弥补,业主委员会不再追究被告全赢公司与蓝**公司的违约责任,该协议已实际履行,且不损害业主的利益,原告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起诉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蓝**公司辩称,业主委员会已代表全体业主与全赢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该协议免除了被告交付租金和赔偿金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漯河全赢伟**产公司在本市开发一大型商场--漯河家盛世建材城,并以商铺的形式对外销售。在对外销售的广告中承诺:聘用专业的运营公司进行经营,一次性签订十年的租赁合同,购铺即可领取三年租金,保证年最低收益不低于8%,财富升值下有保底,上不封顶。2005年10月2日,原告刘**与被告全赢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同时,原告刘**与被**琪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自愿将购买的家盛世(国际)生活MALL商铺,建筑面积35.82平方米,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物业全权委托被告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管理;双方议定上述商铺委托期限为拾年,前三年租金共计21320元;原告享有按期收取租金的权利;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原告支付租金;违约责任:如被告未按约定准时向原告支付租金,则每逾一日,按应付支付租金的万分之五向原告付滞纳金;逾期九十日,原告有权终止协议,被告应在协议终止十五日内,向原告补交违约期间的租金,并向原告支付自违约之日起到协议到期之日止期间约定租金20%的赔偿金。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前期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到了合同约定的第四年,即2009年,有的商铺无人租赁,被告无法兑付原告租金,致使原告实际利益受到侵害。漯河家**主委员会成立并在房管部门备案后,经过业主委员会与全赢伟**司谈判协商,最终达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全赢伟**司将其家盛世生活广场自有资产35400平方米无偿提供给业主委员会使用八年,所得收益用于弥补广大业主年收益不足8%的损失。本协议签订后,业主委员会不再追究全赢伟**司和蓝**公司的相关违约责任。否则,此协议无效。全赢伟**司有权随时收回占有、使用、收益权。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协议进行了履行。全赢公司将其自有资产交付业主委员会,蓝**公司退出了商场的经营,业主委员会聘请了新的运营公司—天**司对商场进行经营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漯河家盛世建材城是一大型综合性商场,其产权虽归各业主所有,但整个家盛世建材城的经营具有不可分割性,并且各业主无法各自独立经营。各业主的利益与商场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商场发展的好坏与每个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在进行重大决策时,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多数业主并符合商场发展方向的意见形成的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决议的内容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广大业主在进行决策或做决定时,要理性而不要盲从或自行其事,要兼顾过去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充分衡量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正确评估和对待市场风险因素对自己所产生的有利和不利的影响。代表多数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的意思表示才能符合公平原则。漯河家**主委员会在漯河市房管局进行了备案登记,就漯河家盛世的有关事宜与被告全赢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故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原告刘**交诉讼费190元全部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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