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林**、史**、王**、程**、董**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15号起诉书分别指控被告人丁**、林**、史**、王**、程**、董**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林**,被告人史**及其辩护人郑*,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刘*、万**,被告人程**、被告人董**辩护人司湛琪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丁**伙同吴**(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在商丘市市区大量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假证件、印章,其中伪造国家机关假印章836枚,企事业单位假印章911枚,其它假印章117枚,共计1918枚,制作国家机关假证件、证书共计50余本,牟利6000余元。

2、2009年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林子懿伙同林东(另案处理)以牟利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假印章708枚,企事业单位假印章736枚,其它假印章118枚,共计1562枚。制作国家机关假证件、证书共计370余本,牟利75000余元。

3、201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史*建找到在商丘市从事做假证生意的被告人林子懿制作假身份证9张,假毕业证6本,假教师资格证1本、学位证书3本;被告人史*建伪造国家机关假印章、事业单位假印章共计10枚。

4、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找到在商丘市从事做假证生意的被告人林子懿花900余元为自己所在的商丘市**装有限公司领先假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6本。所伪造、买卖的6本证书用于本公司投标。

5、2012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程**找到在商丘市从事做假证生意的被告人林子懿花5000余元为自己所在的河南**有限公司伪造、买卖假建设工程师职称证20本,河南建筑行业建筑假资格证20本,所伪造、买卖的假证用于本公司投标。

6、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董**找到在商丘市做假证生意的林子懿,伪造、买卖假离婚证11本,伪造公司假印章4枚。所伪造、买卖的假离婚证用于逃避二手房所交的高购置税,购买的伪造假印章为了制作购房合同用于通过房管局审批。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丁**、林**、史**、王**、程**、董**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XX、林X、蔡XX、徐X、田XX、赵X、岳X、董XX、孙XX、周XX、周X1、李X的证言;被查获的假印章、假证件、假身份证等,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丁**、林**、史**、王**、程**、董**明知是伪造、买卖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而进行买卖,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林**、史**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处罚,被告人丁**、林**、史**、王**、程**、董**一人犯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丁**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林子懿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史*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自己系主动到案,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郑*提出史*建是从林子懿处购买的居民身份证,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史*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并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董**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离婚证数量已记不清,只记得是两本。

辩护人司湛*辩护意见,在侦查阶段因被告人董**处于恐慌状态,不能以其供述的10本离婚证的数量量刑;其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认罪态度好,真诚悔过,应予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子女年幼,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程**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所购买的证件没有中标,且出事前已销毁,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万继先提出,被告人王**通过被告人林**复制的6本证书均是真实的证件,其目的是为了单位利益,在建筑市场增加中标机会。并且复制的证件均未使用,没有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王**犯罪情节轻微,复制数量少,主观恶性小,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丁**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在商丘市市区大量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假证件、印章,其中伪造国家机关印章806枚,企事业单位印章856枚,其它印章256枚,共计1918枚,伪造各种证件20余本。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丁**供述与辩解:2009年10月份开始做假证生意。做了13个月,总计做了5、60个假证,盈利了6千元左右。做的有假毕业证、身份证、军残证、户口、体检表、学籍表、行车证等等。租房处还有各大中型院校的假公章、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假公章,还有部队各单位的假公章等。

2、被告人林**供述:开始做假证的人都是丁**的客户,后有客户直接和林**联系。

林**于2009年自己开打印店时,丁**找林**往空白的毕业证打字,打一个给获报酬10元钱。后丁要回老家,让林帮助接活,并将做假证、做阴阳树脂印章的技术教给林。丁回来后,林**开始自己做假证。难度大的,交给丁**。

3、证人徐X证言:证实其自己做假证的情况,并证实与丁**原是妯娌关系,知道丁**在商丘也从事做假证生意。

4、证人吴XX(与证人田XX系夫妻关系)证言:超越彩印店的位置在长江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路东。单位证明其打印的有二三张,学校学生档案用的表格有20张左右,毕业证有四五张。

5、证人田XX证言:田为做假证的女子排版、打字、打印。打印的有学生毕业证、学籍档案、建筑工程类的资格、资质证、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军官证、军残证、结婚证、离婚证、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等。简单的证件是5元钱,复杂一点的证件比如身份证是10元或15元等。总共做了军官证二三个,军残证四五个,建筑行业的各类资质证书四本,户口三本,学籍表格打印的有20张,毕业证有近十本,还有其他证件记不住啦。

6、证人赵X证言:系超越印务店员工。见老板田**在电脑上排版做过几次毕业证、身份证之类的证件,是交给一个南方口音的女子。

7、证人岳X、董XX、孙XX证言内容基本相同:均系超越印务店员工。证实有个南方口音的女子经常到店里来打印和复印一些东西。

8、证人周XX证言:丁**租的是二楼最西头的房间,门朝东。房门钥匙就她自己有。

9、商公睢东搜字[2012]0030号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在被告人丁**位于相庙村租房处搜出空白证件外皮及内瓤915张,各种伪造印章1918个。经审查,其中伪造国家机关印章806枚、企事业单位印章856枚、其它印章256枚。

10、照片:被告人丁*英指认自己做假证的赃物。

11、从被告人丁*英处扣押的假印章印模及印章照片。

12、辩认笔录:周XX、董XX、袁XX、田XX、吴XX通过照片辨认出了丁**。

(二)、2009年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林子懿以牟利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假印章708枚,企事业单位印章736枚,其它印章118枚,共计1562枚。伙同被告人史**、王**、程**、董**伪造教师资格证、安全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近50本,伪造居民身份证3本,伪造事业单位印章20余份。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林**供述:开始做假证的人都是丁**的客户,后有客户直接和林**联系。从2011年5月至今,合计做了10个月左右,共做了320个左右假证,盈利了6万多元。做的有假毕业证、身份证、建筑公司的资质、军残证、户口、军官证等。做假证的地点还有各大中型院校的假公章、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假公章,还有部队的公章等。

林**于2009年自己开打印店时,丁**找林**往空白的毕业证打字,打一个给获报酬10元钱。后丁要回老家,让林帮助接活,并将做假证、做阴阳树脂印章的技术教给林。丁回来后,林**开始自己做假证。难度大的,交给丁**。

2、证人林X证言:2011年9月份开始做假证生意。部分工具是林子懿给的,林子懿是从一个南方的女子手里拿的,她做假证的技术也是从这个南方女子那里学的。林子懿每天都去彩印店,有时候用店里的电脑接受客户的资料和照片。

3、被告人史*建供述:找她制作并购买了学生毕业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位证。毕业证办理了6个,身份证办理了9个,教师资格证办理了1个,学位证3个。

4、被告人董**供述:通过林**制作并购买假证。印章有:张**、程*的个人印章;商丘**有限公司的印章;合同备案专用章;证件有离婚证、李*的毕业证。制作假印章两次,离婚证十来次,毕业证一次。假离婚证,就记住给周**、张**的。

5、被告人程**供述:2011年7月中旬至8月上旬,通过街面上的小广告,找林子懿做两次假职称证和资格证。总共做了30多本。

6、被告人王**供述: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了。找林子懿做了三套,共6本。

7、商公睢东搜字[2012]0034号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在被告人林**位于都会国际A座612室搜出伪造的各种类型公章1562个,经审查,其中伪造国家机关假印章708枚,企事业单位印章736枚,其它印章118枚。各种空白证书1132张,过塑机1台,紫光灯2台,扫描仪1台,切割机1台。

8、辨认笔录:王XX、袁XX、史XX、程XX、董XX通过照片辨认出了林子懿。

9、照片:被告人林子懿指认自己做假证的工具及赃物。

10、从被告人林子懿处扣押的假印章印模及印章照片。

11、从被告人林子懿电脑中提取的假建筑工程师职称证及河南建筑行业建筑资格证电子档存根共9份;假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电子档存根6份。

(三)、201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史*建找到在商丘市从事做假证生意的被告人林子懿制作假居民身份证3张;假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事业单位印章17份;假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书等国家机关证件3本。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史*建供述:从2011年3月份至今,通过街面上的广告知道办假证的联系方式,有要做假证的客户,史*建就从中牟利。做假证的女的30岁左右,一米六左右,商丘本地口音。找她制作并购买了学生毕业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位证。毕业证办理了6个,身份证办理了9个,教师资格证办理了1个,学位证3个。共牟利7000元左右。

2、被告人林子懿供述:华商培训电话号码,这个人是商丘学院的。他做的毕业证多,大概5本左右,身份证2、3个,教师资格证1个,学位证1个。林子懿对从河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调取的史*建的户籍信息进行了指认。

3、商公睢东搜字[2012]0046号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史孟建处扣押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印模1个、重**学等印章印模7个,毕业证复制件6份、身份证复制件1份、普通话等级证书复制件2份及提取U盘、QQ邮箱电子文档。

被告人史*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

新**出所情况说明,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史*建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四)、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董**找到在商丘市做假证生意的林子懿,伪造、买卖离婚证等国家机关证件5本;伪造公司印章、高等院校毕业证书等企事业单位印章3份。所伪造、买卖的假离婚证用于逃避二手房所交的高购置税,伪造公司企业单位印章为了制作购房合同用于通过房管局审批。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董**供述:通过制作假证的两女子制作并购买假证。印章有:张**、程*的个人印章;商丘**有限公司的印章;合同备案专用章;证件有离婚证、李*的毕业证。假印章是用来签合同用的,在房管局办理手续通过很难,用制作的假章办理房管局手续;假离婚证是为了方便客户购买房子用的,如夫妻双方已经有一套房子,想购第二套房,办理相关手续困难;假毕业证是为李*找工作有的。

制作假印章两次,离婚证十来次,毕业证一次。假离婚证,就记住给周**、张**的。

2、被告人林子懿供述:董**是新城国际的售楼小姐,办过假离婚证,还有她和李*的离婚证,还刻过树脂板的章。刻的章有3、4个,其中一个是商丘富饶新城的章,还有个人的。离婚证做了5、6个。林子懿对从河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调取的董**的户籍信息进行了指认。

3、证人周XX证言:2010年下半年,在新城国际买房子时有个叫董**的售楼员主动提出给办了一张假离婚证,假离婚证编号是2010豫夏离字第010378号。

4、证人李X证言:系董**丈夫。董**以前办过假离婚证。

5、物证照片:被告人董**为周XX、李X办理的假离婚证各一份。

(五)、2012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程**为其所在公司能多参与投标,找到在商丘市从事做假证生意的被告人林子懿花5000余元为自己所在的河南**有限公司伪造、买卖假建设工程师职称证、河南建筑行业建筑假资格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近40本。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供述:2011年7月中旬至8月上旬,通过街面上的小广告,找林子懿做两次假职称证和资格证。总共做了30多本。公司投标时要求员工必须有两证。

2、被告人林子懿供述:亚鹰钢结构的工程师职称证和建筑行业资质证是2012年7月中旬到8月上旬时,一男子要做的。他给了一些人的照片和身份证号码,并且让看了要做的假证的真证原件,让比着真证的样子做。他又做了2、3次,共做了30多个。做假证的用途是投标,接工程。林子懿并对从河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调取的程**的户籍信息进行了指认。

(六)、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为其所在公司能多参与投标,找到在商丘市从事做假证生意的被告人林子懿花900余元为自己所在的商丘市**装有限公司领先假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国家机关证件6本。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供述: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了。找人做了三套,共6本。公司投标中标后需要把上述两证押到招标方至工程结束。公司为投更多的标,所以找人做了假证。通过短信广告知道的办假证的联系方式。

2、被告人林子懿供述:商丘**安装公司的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是一个男子要的,他交给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让完全复制一套。共给做了三套6个证。他们做证也是为了接工程。林子懿对从河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调取的王**的户籍信息进行了指认。

被告人王**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

(1)、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查询下载邰XX、何XX等资格证书电子档,证实王**涉案的证书均为合法证件的复制件。

(2)、商丘市商建[2011]78号及河**设厅豫建[2006]119号和**设部建市[2005]208号文件各一份。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还有:

1、辨认笔录:林子懿通过照片对王**、史**、程**、董**进行了辨认。

2、简要案情、抓获经过:2012年9月13日,将被告人丁**、林**等抓获到案;2012年9月27日、28日和30日,分别将程**、王**、董**和史*建传唤到案,四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6被告人均为成年人。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林**明知自己无制作权,非法大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印章,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印章,林**并伪造居民身份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同时林**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史**、王**、程**、董**,明知林**无制作权限,仍向其提供资料信息,并出资购买其伪造的相应证件、印章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各罪名。其中,史**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董**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印章罪;程**、王**的行为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史**、王**、程**、董**均分别与林**构成共同犯罪,丁**、林**、史**、董**一人犯数罪,应予以并罚。林**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史**、董**在各自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王**、程**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予以从轻处罚。指控王**、程**犯有数罪及丁**、林**等人的非法收入数额,现有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史**辩护人提出史系从林**处购买的身份证,应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经查,史**明知林**制作的系假居民身份证,仍向其提供所需的身份信息并支付资金,其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法律构成,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史**属自首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史**主动退缴赃款,确有悔罪表示,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林**、董**、王**、程**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王**、程**、董**均认罪、悔罪,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英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林子懿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史孟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四、被告人董**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五、被告人程**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被告人王**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史**、董**、程**、王**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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