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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