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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