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汪**与被告河南**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6元,减半收取2378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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