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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210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与被告河南**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6元,减半收取2378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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