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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被上诉**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被上诉**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4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4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47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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