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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唐**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商**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唐**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商**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商**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崔**,被告上海唐**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伟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商**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800元,减半收取77900元,由原告商丘**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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