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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石**、葛**、葛**、许**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美诉被告石艳颖、葛**、葛**、许**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四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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