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潘*与被告朱超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牟*初字第190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朱**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S1X21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被告朱**向本院交纳保证金4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保全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朱**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S1X21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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