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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