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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