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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韩*、郑**达汇鑫**公司、中牟**有限公司、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韩*、郑**达汇鑫**公司、中牟**有限公司、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四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二百七十元,保全费一千六百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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