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韩*、郑**达汇鑫**公司、中牟**有限公司、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四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二百七十元,保全费一千六百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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