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六十元,减半收取四千五百八十元,保全费三千一百七十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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