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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关*刚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发公司、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刚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发公司、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法院(2010)召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关*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被上诉人漯河市**发公司和李**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漏判现象。1.一审判决对原告关*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李**要求关*刚返还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进行处理。

2.一审判决遗漏了司法鉴定费的负担问题。

综上,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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