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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上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上海**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扬物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四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张**,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赵*,原审第三人泛扬物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四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退还上诉人河南天**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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