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某诉被告新华人寿**舞阳支公司、新华人寿**河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新华人寿**舞阳支公司、新华人寿**河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新华人寿**舞阳支公司、新华人寿**河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征收105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