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于2015年2月4日向舞**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6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舞**民法院作出(2015)舞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裁定,王*不服该裁定于2015年5月21日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5)漯民终字第63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舞**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裁定,指令舞**民法院进行审理。舞**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5)舞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王*对该判决不服,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卢**,被上诉人李**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4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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