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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美诉被告许昌**限公司、李**、中国人**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诉被告许昌**限公司、李**、中国人**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美的法定代理人吴**、委托代理人李**于2015年6月8日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7元,减半收取1553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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