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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钟表厂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钟表厂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赵**、菅**、被上诉人南阳市钟表厂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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