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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问楗设、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问楗设、被告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问楗设、被告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1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供应玉米15560斤,当时的价格是2.24元/公斤,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玉米款34698元,按照惯例,被告当时应向原告支付玉米款,但被告总是找理由推托,不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时至今日,被告欠款已经将近二年的时间,原告多次打电话,当面向被告催要此款无果。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于此欠款应共同偿还,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清偿欠原告的货款34698元及滞纳金。

被告辩称

被告问楗设、被告韩**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经发生过玉米买卖关系,原告称二被告欠其玉米款34698元,并提供录音证据若干,其中第1份记载,原告:楗设,你欠那么长时间的钱了,该怎么说呢?问楗设:厂里没给钱,再等等。第2份记载,原告:楗设,你一推再推,还给钱不给?问楗设:厂里没给钱,等工地给我了,我就给你了,你别担心,不就这3万多元钱吗,没事。第3份记载,原告:我给你打几个电话你也没接。问楗设:等我回去了吧,给你化肥。第4份记载,原告:那么长时间了,怎么办呢?楗设。问楗设:过了五一吧,我给你打电话。第5份记载,原告:说里到月底给,怎么搞的?问楗设:工地给钱就给你。第6份记载,原告:今经20号了。问楗设:我回去了吧,没事,别怕。第7份记载,原告:你也不接电话了,楗设。问楗设:等我回去了吧。原告:等到啥时呢?问楗设:等到2号,要不等到11号我回去了吧。原告:11号一准给吗?问楗设:没事,你放心吧。第8份记载,原告:你说到15号给,怎还没给?韩**:厂里没给。原告:一年了,你算一算。韩**:你算里多少?原告:我记里是3万4千多。韩**:没条别怕,我看看是34698元。后原告追要该款未果,诉至我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问楗设、被告韩**拖欠原告货款34698元的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交的录音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清偿欠原告的货款3469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滞纳金,因双方未约定,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问楗设、被告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水河玉米款34698元。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被告问楗设、被告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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