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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潘**于2014年8月4日向源**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及仲裁决定书,驳回张**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源民三初字第22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潘**的起诉。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潘**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芮**、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潘**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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