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李**、李*等与中国人民财**汾市分公司、彭龙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焦**与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作市分公司、中银保**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中国人**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洪*某与被告洪*甲、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甲与被告高某某、赵*某、张*乙、赵*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国网河南**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