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漯河**有限公司与被告驻**有限公司及被告刘*需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漯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公司)诉被告驻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运输公司)及被告刘*需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汽车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刘*需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日,原告委托被告刘*需所有的豫QA7968半挂车承运由漯河运往湖北**胎集团玉米53450公斤,每吨运费150元。可刘*需没有将玉米运到目的地,说在召陵区被告一个叫张**的扣押了。刘*需作为车主,没有将承运的原告的玉米送到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运输车登记在汽车运输公司名下,该公司疏于车辆的管理,应对原告货物的灭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玉米单价是1.215元/斤,总价是129883.5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玉米款129883.5元,并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汽车运输公司辩称,豫QA7968号车实际车主是张**,与本公司是挂靠关系。刘*需不是豫QA7968号车的车主。刘*需所拉原告的玉米被案外人张**扣押。本公司认为张**、刘*需涉嫌诈骗,本案应中止诉讼。

被告刘*需辩称,原告诉称没有事实根据应依法驳回。本案原告因与案外人张**、白**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才导致刘*需承运原告的玉米被他人扣押。刘*需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需向原告**公司的负责人李**打电话称自己有货物运输车辆,可以运输货物。李**告诉刘*需自己在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存有玉米,需要向湖北省荆州市运输,于是二人在电话中达成运输合同,让豫QA7968号车前往商桥装玉米。豫QA7968车装好玉米后驶离商桥镇。该车行驶到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辖区时,被张**的和白**二人扣押,二人称与漯河**公司的李**有债权债务纠纷。现豫QA7968车上装的玉米被张**和白**控制。

本院查明

另查明,运输原告玉米的豫QA7968车登记车主是驻马**有限公司。

还查明,刘*需称豫QA7968车是自己在漯河买的,买好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当法庭问其豫QA7968车车主是谁,以及拉原告玉米时派的司机叫什么时,刘*需均回答说不知道。刘*需还向法庭称豫QA7968车现在自己又转卖了,买方姓名刘*需称不知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需向原告**公司的负责人李**称自己有辆豫QA7968货物运输车,要求运输原告的玉米,而在庭审过程中刘*需说不清楚豫QA7968车的来历和目前的去向以及装载原告玉米时的司机是何人。原告主张与刘*需有运输合同,无法认定。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漯河**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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