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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杨**诉被告贾**、濮阳**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杨**诉被告贾**、濮阳**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濮阳**儿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濮阳**儿园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杨**撤回对被告贾**、濮阳**儿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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