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杨**诉被告贾**、濮阳**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濮阳**儿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濮阳**儿园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杨**撤回对被告贾**、濮阳**儿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