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工商**漯河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刘**、王**,原审第三人中国银**漯河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工商**漯河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蒋**,被上诉人刘**、王**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设,原审第三人中国银**漯河分行委托代理人鲍庄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