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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671号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限公司上诉称,原裁定认为协议约定纠纷由标的所在地管辖与事实不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拍卖合同履行地均在源汇区,郾**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答辩称,竞买合同是拍卖前签订的,合同明确写有按照标的物所在地确定起诉法院,标的物所有人也是在郾城区,应在郾**法院起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不动产拍卖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拍卖人与竞买人签订的《竞买合同》约定:“因合同发生纠纷的,……,向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亦为有效。本案应由拍卖房产所在地漯河**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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