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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滥用职权、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泌刑初字第0041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刑初字第0041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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