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诉被告马*、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泌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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