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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诉被告马*、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诉被告马*、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泌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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