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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卢振方、吴**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卢振方、吴**、刘**及一审第三人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孙**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孙**作为保证人,代替三被申请人承担了283000元的保证责任,当然有权向三被申请人追偿。二审法院仅仅判决三被申请人偿还孙**本金100000元,其代为偿还的利息分文未支持,显然损害了保证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卢**、吴**、刘**出具的借款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保证书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仅有孙纯正签字确认,未经借款人卢**、吴**、刘**认可,故孙纯正追偿月息3分的利息没有依据,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孙纯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纯正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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