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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尚平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被告人马*通过原阳县东街加油站附近墙上的办证小广告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到办假证的人以200元的价钱办理了一本《军官证》;

2、2013年,被告人马*通过原阳县黄河大道邮政局附近墙上的办证小广告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到办假证的人以300元的价钱办理了一本《新闻记者证》。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军官证一本、新闻记者证一本,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照片、证明、河南省建设人才教育信息网信息查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网信息查询,被告人马*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对被告人马*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法定幅度内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购买的数量少,亦未使用过,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犯罪前科,且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马*通过原阳县东街加油站附近墙上的办证小广告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到办假证的人以200元的价钱办理了一本《军官证》;

2013年,被告人马*通过原阳县黄河大道邮政局附近墙上的办证小广告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到办假证的人以300元的价钱办理了一本《新闻记者证》。

另查明,经新乡市红**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被告人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军官证、新闻记者证

证明被告人所购虚假证件的事实。

(二)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马*,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事实。

2、情况说明

证明被告人马*无违法犯罪记录。

3、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保卫处证明

证明被告人的记者证为假证的事实。

4、71521部队政治部保卫处证明

证明被告人的军官证为假证的事实。

5、新乡学院证明

证明被告人的学历证书为假证的事实。

6、国网河南**电公司证明

证明被告人的电业局工作证为假证的事实。

7、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

证明经查询国家职业资格合格证书网,未找到被告人马*信息。

8、原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

证明被告人马*,所持证号41110905B00297的建设监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系真证的事实。

9、河南省建设人才教育信息网查询情况

证明通过查询河南省建设人才教育信息网有证书号为41110905B00297的证件的事实。

10、情况说明

证明经到新乡市人民政府进行核实,现在查询不到已办理任职资格证名单,故目前无法核实被告人马*所持两任职资格证真伪。

11、新乡县劳动就业局证明

证明被告人马*,男,身份证号××,于2003年11月14日办理的《再就业优惠证》,编号00606674-703146,此证于2008年12月作废的事实。

12、照片

证明被告人马*办理并持有的证件。

13、情况说明

证明新**分区参谋霍**称:马*所持军官证上面的71282部队是其下属连队,经查询,该连队无马*此人,马*所持军官证为假证。

(三)被告人马*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我办的假证有平原大学的大专毕业证,假军官证,假新闻记者证,假原阳县电业局工作证,还有个注册协会资格证书。我都是通过在原阳县一些墙上看到的办证小广告,我就跟小广告上面的电话联系,在电话里联系好让人家给我办的假证。我办好后没有使用过。

(四)调查评估意见书

证明被告人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定罪量刑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属坦白,购买的数量少,亦未使用过,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犯罪前科,且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真诚悔罪,没有再犯的危险,且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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