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公司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2)召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芦波,被上诉人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付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2)召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