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陈**、田**、翟兰花、黄**债权人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陈**、田**、翟兰花、黄**债权人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崔付中,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田**、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兰花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田**于2014年12月7日因病去世,被告陈**、田双印、翟兰花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田**的合法财产,在明知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仍故意和黄**签订车辆过户协议,逃避债务偿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致使原告无法要回借款。原告认为,原告的债权合法有效,被告的过户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被告陈**、田双印、翟兰花与黄**签订的过户协议;2、原告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人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1、陈**没继承田**的合法财产;因生前借了黄**10万元,田**去世后,该车抵债给黄**,我作为田**的妻子,只是协助黄**签订了该车的过户协议。2、将该车抵偿给黄**之前,我并不知道田**借张**10万元的情况;3、张**和黄**均是田**的债权人,其二人的法律地位相等,无论向二人的其中之一抵偿该车,均属于合法行为,不应认定用车辆抵偿债务是逃避债务的行为;4、综上,原告张**请求撤销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被告田双信辩称,1、刚开始都不知道儿子欠张三毛的钱,就把车辆协助过户给黄**了;2、也是办完儿子的后事才知道了欠老*的钱的情况。

被告黄**辩称,2014年9月底,我借给田**10万元,说是用于买车。后来他突然发病出事了,他家人就用这个车抵偿我的10万元债务了。

被告翟**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田**和陈**夫妻关系,田双信是田**的父亲,翟兰花是田**的母亲,田**于2014年12月7日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田**生前于2013年3月1日向原告张**借款10万元并写了一份借条(该借条的10万元本金,三被告认可,但是其中的利息约定,被告存疑)。该笔10万元的欠款一直未偿还,欠条原件仍在张**处。2014年12月23日,陈**和黄**之间签订一份《过户协议》,将田**生前经营的一辆豫LB3188(豫L588P挂)解放牌汽车转让给黄**,由黄**去实际经营收益,但是该车仍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动。在该过户协议中,未有明确的关于价款的约定。被告陈**和黄**解释称,是用于该车抵偿田**生前欠黄**的十万元借款。田**的父母亲田双信、翟兰花也在该协议上签字,同意过户转让该车的实际经营权。

另查明:本案被告黄**,即车辆的受让人是陈**的妹夫。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田**生前借张**10万元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且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田**因病去世以后,其遗留的一辆价值较大的解放货运汽车,被其继承人陈**、田**、翟兰花以“抵偿”的形式转让过户给黄**,称用于折抵所借黄**的10万元债务,但是介于四被告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笔10万元债务存在的真实性、合法性,且黄**和四被告之间存在亲属亲戚关系(妹夫),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故原告张**申请撤销该车辆转让过户协议,本院予以支持。如果黄**的10万元债权查证确认属实,其和张**的10万元债权一样,均未办理任何形式的抵押登记,其二人均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应按照一般的普通债权,同等对待。张**主张的其他因行使撤销权产生的合理费用,本院认为其支出的诉讼费应视为合理部分,可以予以处理,律师代理费不在此列,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陈**、田**、翟兰花和被告黄**之间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的车辆《过户协议》。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