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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非法处置财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秀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0日,台前县后方乡西张庄村村民赵某某向台**民法院提出查封被告人邱某某在超凡食品公司的葵花籽的申请,2014年4月22日,台**民法院在侯庙镇超凡瓜子厂查封生瓜子约1000包。后由于被告人邱某某未履行法院的判决,2014年7月16日,原告赵某某申请台**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2014年8月28日,台**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所查封的瓜子数量减少,被被告人邱某某非法处置,经清点剩余约600包生瓜子。经台前**定中心鉴定,每斤生瓜子3.2元,被告人邱某某非法处置瓜子400包左右,涉案价值约128000元。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频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辩称炒了200包瓜子放在库里了,不是处置了400包;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邱某某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台前县后方乡西张庄村村民赵某某向台**民法院提出查封被告人邱某某超凡食品公司葵花籽的申请,2014年4月22日,台**民法院在侯庙镇超凡瓜子厂查封生瓜子约1000包。后由于被告人邱某某未履行法院的判决,2014年7月16日,原告赵某某申请台**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2014年8月28日,台**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所查封的瓜子数量减少,被被告人邱某某非法处置,经清点剩余约600包生瓜子。经台前**定中心鉴定,每斤生瓜子3.2元,被告人邱某某非法处置瓜子400包左右,涉案价值约128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频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是司法部门查封的物品而私自处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辩称炒了200包瓜子放在库里了,不是处置了400包。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邱某某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证据不足。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邱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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