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荣**与被告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此,原告荣**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荣凡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荣**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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