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中国人**河南省分公司台前县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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