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丁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陈某某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某某、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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