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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进行了鉴定,经无锡**鉴定所出具的江南司鉴所(2015)文鉴字第324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吴某某提供的证据存在添加笔画行为,被告李某某缴纳了鉴定费用,该鉴定费应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鉴定费43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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