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为新诉被告李**合伙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为新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为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谢为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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